成都领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吉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年05月30日  阅读 1594  评论 0

摘要: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6民辖终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领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199号B区7楼。法定代表人:潘恩林,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吉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8栋2单元9层1号。法定代表人:夏敏。上诉人成都领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沃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8)湘06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6民辖终1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领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199号B区7楼。

法定代表人:潘恩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吉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8栋2单元9层1号。

法定代表人:夏敏。

上诉人成都领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沃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8)湘0602民初41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领沃公司上诉称,一、本案并不涉及网络上的信息本身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二、本案有明确的侵权行为地,依法应由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岳阳市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成都吉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某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重要市场之一,但被上诉人却利用其作为岳阳市唯一指定的网吧实名及计费软件供应商的便利,通过其客户端实施了针对上诉人的软件不兼容的行为,导致上诉人的软件已无法在岳阳市网吧正常运行,岳阳市的网吧市场已实际因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岳阳市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是与本案管辖有直接关系的连接点。三、根据“便于法院审理”原则,此案由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合理、恰当。四、上诉人有权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应予以受理。综上所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领沃公司的诉请,被上诉人吉某公司利用其作为岳阳市唯一指定的网吧实名及计费软件供应商的便利,通过其客户端实施了针对领沃公司的软件不兼容的行为,导致领沃公司的软件已无法在岳阳市网吧正常运行,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给领沃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并非网络侵权纠纷,原审法院以网络侵权纠纷确定案件管辖不当。不正当竞争纠纷系侵权纠纷的一种,根据上诉人领沃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即上海市徐汇公证处(2017)沪徐证经字第6948号公证书,证明客服认可吉某公司系岳阳市唯一一家指定的网吧实名及计费软件供应商;上海市徐汇公证处(2017)沪徐证经字第20705-20707号公证书,证明使用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多个网吧内安装了吉某公司万象客户端的计算机终端运行上诉人的云更新软件时,比在未安装万象客户端的计算机终端上运行时延迟。据此,可认定吉胜公司对领沃公司的产品实施不兼容行为发生在岳阳市岳阳楼区,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8)湘0602民初415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清刚

审 判 员 严 冰

审 判 员 王 婷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泽君

书 记 员 张 易

转自-中国裁判文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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